“中国诗歌之岛 第二届国际海洋诗歌节”开幕 打造“海上诗路”启航地

首先,要增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际法条约审议和相关国内法制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国际法的地位、国际法内化为国内法的程序、国际法适用效力和范围等。

其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需要批准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科技园区,并对科技园区的建设、发展给予引导和扶持,使其形成特色和优势,发挥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以《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劳动法》等为代表的社会立法,为拓宽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的经费来源和创新智力报偿提供了社会化支持和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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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当时我国制定的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新《科学技术进步法》新增了基础研究一章,其第二十条规定,国家财政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二是区域科技创新必将发挥以点带面的集聚与示范带动作用。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与2012年相比,全国共投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实际增幅为171.5%,其中全国基础研究经费增幅高达264.3%。

实践中,我们需要构建秩序化的科技伦理反思机制,并基于反思形成制度化的伦理商谈体系,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制定和完善科技伦理规范标准,严肃查处各类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在引导负责任的科技向善中,依法保护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人的生命安全、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以《民法典》《专利法》等为代表的权利保护性民商事立法,针对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权利性质、权利行使、权利流转、权利救济等问题作出了体系性规定。通过阐述这些观点和立场,并与相关国家沟通、磋商,可以为现有国际法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完善做出更多有益的贡献。

不过近年来此种法律体系的适用性日渐衰退,国际规则急需变革。首先,要积极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展示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在新兴涉外实践领域,要积极参与或主导建立多边合作机制,为国际新规范的制定或新纠纷的解决提供中国方案。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高等院校、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涉外法治人才交流机制,提升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领域的执行力。

不过,我国涉外司法工作机制和判决标准仍有完善空间。我国只有少数法律明确规定了域外效力,多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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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法院开展涉外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标准。其三,扩大国际组织法治人才队伍规模,以拓宽国际交流合作渠道、提升我国参与国际法治建设的话语权。前者是国家主动解决涉外纠纷、设置国际法治新议题而制定的法律,如与海洋安全相关的法律。标准的制定者不仅要包括各级人大和政府,还应包括法学研究者、律师等具有丰富学术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社会力量。

人类命运共同体包含政治、安全、经济、文化和生态等多个方面,内涵十分丰富。同时,要加强涉外立法合作,立足于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关键历史节点,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规则的制定。增强运用法治手段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的能力,有效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 要重视推动我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 随着各国法治的发展以及跨国交往的推进,民商事法律规范具有域外效力,可以通过冲突规范的法律选择方式进行域外适用,这已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法律适用原则。其二,同步建立以公检法系统为基础的法治专门队伍和以社会/企业律师为核心的法律服务队伍,为涉外工作的开展提供全方位、针对性、专业化服务。

在法律服务方面,既要搭建服务平台,整合国内公检法系统、驻外使领馆、律师事务所、跨国企业等多元力量。要推进涉外司法工作与智慧法院建设深度融合,加强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应用,构建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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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增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际法条约审议和相关国内法制定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国际法的地位、国际法内化为国内法的程序、国际法适用效力和范围等。在提升涉外执法力度上,对于我国与他国/国际涉外法律相一致的部分,要制定执法实施细则,统一裁量标准,细化工作流程,确保执法的公平正义。

在国际法审查机制的建立上,要尽可能避免破坏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一致性问题的出现。目前,国际涉外法治领域的矛盾和对抗逐渐增多,主要是由各国外交和法治理念的分歧导致,包括我国奉行的多边主义原则和部分国家坚持的单边主义和霸权主义原则的不可调和的矛盾。第三,要构建适合全人类(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法律话语体系,打破西方国家在国际规则制定和实施方面的垄断地位,为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协商平台和法治保障。虽然通过司法实践填补了一些立法疏漏,通过司法解释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是我国国内法的域外适用能力仍然十分欠缺。要构建中国特色涉外法治的话语体系,提升中国涉外法治的国际话语权 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法治理念和法治思想一定会向国外传播。国务院及其下属执法部门要将先进的、能为我国所用的国际法理念和规则融入日常执法活动,尤其要在实践中检验国际法新规范与国内法传统惯例之间的匹配性与适应性,及时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的冲突,为各级人大和政府调整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国际法内化机制提供参考。

要注重通过涉外法治的建设为构建多边合作格局、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建设公平正义国际法律秩序提供法治保障。此前的国际法律体系是在欧美等国家的主导下建立的,兼具美国对外关系法的封闭范式和欧盟的开放范式两种特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跨国生产生活行为更为频繁,其多方面权益已外溢至一国地域之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并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支持。

西方国家依据权力转移理论和安全困境理论,刻意编造所谓的修昔底德陷阱和金德尔伯格陷阱,对中国产生极度的不信任,国际信任和合作受到严重侵蚀。它们可以在权责领域审查国际法律条文,检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匹配度。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挑战现有的国际秩序,也不是要打造自己的势力范围,而是积极参与构建符合大多数国家需要的国际规范。要加大安全执法领域的国际合作,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以及走私贩毒和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以拓宽已有国际执法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最后,要采取一定措施帮助我国优秀的涉外法律人才进入国际组织工作,增加我国在国际仲裁、国际司法和其他国际组织中的席位,切实提高我国在国际组织内部和国际规则制定上的影响力。通过涉外法治建设,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需要理论的指导和支撑,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供了这种理论指导和支撑。

进入新时代,中国所承担的国际责任也越来越大,要积极主动地引领全球治理体系向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又要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妥善应对各类涉外突发事件,如领事保护、海外投资安全风险评估等。

后者是被动应对他国挑战、为维护国家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如《反倾销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我国在这两方面的涉外立法工作都有待加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体现了公平、均衡、普惠、互利、共赢等人类和平发展的重要原则,为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个国家具备保护其本国国民与企业权益的能力、对国际事务的合理介入能力,以及对他国法律不当适用的反制能力显得十分重要。面对其他国家利用竞争中立规则来指责我国企业扭曲市场竞争的问题,我国应制定与竞争中立规则相关的涉外法律条文,与其他发展中国家联合打破发达国家在规则制定和阐释上的垄断地位、推动国际竞争中立规则的演变和完善。

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治理,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保障 通过涉外法治建设,积极参与并引领全球治理 当前,国际社会面临越来越多的突出问题,全球治理面临许多重大挑战对此,我国应承担大国责任,参与并引领构建符合大多数国家需要的国际规范,系统阐释和积极宣传共商共建共享理念,让更多国家和人民了解和支持中国方案。在提升涉外执法力度上,对于我国与他国/国际涉外法律相一致的部分,要制定执法实施细则,统一裁量标准,细化工作流程,确保执法的公平正义。又要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妥善应对各类涉外突发事件,如领事保护、海外投资安全风险评估等。

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高等院校、法律服务机构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涉外法治人才交流机制,提升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领域的执行力。西方国家依据权力转移理论和安全困境理论,刻意编造所谓的修昔底德陷阱和金德尔伯格陷阱,对中国产生极度的不信任,国际信任和合作受到严重侵蚀。

其次,国务院要加快已经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落实进度,制定相关行政法规,增强国际条约国内实施的透明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法院开展涉外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标准。

其二,同步建立以公检法系统为基础的法治专门队伍和以社会/企业律师为核心的法律服务队伍,为涉外工作的开展提供全方位、针对性、专业化服务。不过近年来此种法律体系的适用性日渐衰退,国际规则急需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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